營口市老邊區金融小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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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邊區金融小鎮集聚區的相關政策(試行)
根據區委十三屆十次全會安排部署,為推進金融行業集聚,形成老邊發展新動能,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借助老城區懷舊特點和現有大量存量房產資源,全力打造“金融小鎮”。為了進一步推進老邊金融小鎮集聚區(以下簡稱“金融小鎮”)發展,加快建設步伐,吸引匯聚一批金融機構、類金融專業服務機構,打造區域性金融集聚中心,進一步整合項目、資金、人才等優質資源,按照強化引導、重點突出、貢獻匹配的原則,特制定本專項扶持政策。
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金融小鎮規劃范圍為老邊區全域。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工商注冊在老邊區的金融機構、類金融機構及金融專業服務機構。本政策涉及的金融機構,是指經金融審批監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相關機構。
第二章 扶持政策第三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集聚(一)落戶獎勵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,企業當年繳納稅收達到300萬元以上(含300萬元),在金融大廈(金融小鎮辦公樓)內租賃辦公用房(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),自入駐金融大廈起免費使用租賃用房。(二)發展獎勵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,自其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,按該企業形成的老邊區稅收區、鎮(街)留成部分的50%給予企業發展扶持補貼獎勵。對已入駐老邊區的原金融機構,以2019年全年實現稅收收入為基數,增量部分稅收區、鎮(街)留成部分50%給予企業發展扶持補貼獎勵。(三)人才獎勵對金融機構高管人員(限3人)給予階梯式獎勵。獎勵標準為其個人所得稅區、鎮(街)留成部分,其中:當年繳納稅收總額100萬元以上(含100萬)給予1人獎勵,當年繳納稅收總額200萬元以上(含200萬)給予2人獎勵,當年繳納稅收總額300萬元以上(含300萬)給予3人獎勵。第四條 鼓勵專業服務機構集聚發展鼓勵審計、會計、法律、咨詢、資產(股權)交易機構等金融專業服務機構入駐老邊區,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專業服務機構,自其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,按該企業形成的稅收區、鎮(街)留成部分的50%給予企業發展扶持補貼獎勵。第五條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業,金融小鎮可提供金融人力資源支持,協調省內金融院校在金融小鎮建立金融實習基地和就業基地,為金融機構提供人力支持。同時,也可提供金融案件的司法服務。第六條 本政策涉及的企業發展扶持補貼獎勵資金,金融企業當季繳納次季獎勵,保險企業當月繳納次月獎勵,金融專業服務企業當月繳納次月獎勵。
第三章 附 則第七條 本政策施行期間,如遇有關法律、法規或國家和省市政策調整變化的,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。對老邊區納稅有重大貢獻企業,可采取“一事一議”政策。本政策由老邊區金融小鎮集聚區建設推進組辦公室(區發展和改革局)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政策咨詢:15941745128